更新时间:2022.06.26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相互承担债务的; 2、后付款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不存在待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履行义务的顺序,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必须先履行相对无效; 4、先履行义务的证据。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合同有先后的履行顺序;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等。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履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 1、行使该抗辩权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该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时间需有先后顺序; 3、该抗辩权的行使须在合同生效后,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前; 4、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后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对方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受损的其他情形的。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也有区别。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有: 1、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双方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丧失履行能力的可能;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下列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