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三)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
后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尚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的,先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后履行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能够中止履行;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法定其他要件等。
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 1、后履行的对方当事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该双务合同具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先履行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能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对方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 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对方履行债务的能力受损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