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主体方面:斡旋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者不需要是国家工作人员; 斡旋者必须利用自己的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者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 客观方面:斡旋者自己收受了贿赂,介绍者可以收受、也可以不收受; 斡旋受贿的行为人的侧重点是为请托
1、斡旋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一)从行为人的角度来才考量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
斡旋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应为:行为人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斡旋受贿罪立案标准: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区分如下: (1)个人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单位受贿行为应按下列标准认定: 1、该行为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
斡旋贿赂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不同点只在于,斡旋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人这三类人,此外影响力也不同,斡旋受贿的影响力主要来源于本人现任职务,而利
可以从犯罪主体上来区分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
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 一、主体方面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即公职人员。 二、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集体利用职权
受贿罪的主犯应当是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发挥主要作用,从犯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行贿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而受贿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不同点就是其犯罪主体不一样
一、及时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