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16
涉外合同诉讼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1、不同法域之间存在的法律规范冲突,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法律风险; 2、跨法域纠纷案件的判决执行,相较于同一法域,更为困难; 3、涉外合同诉讼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涉外合同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是否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风险;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是否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风险; 2.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有声明保留的条款; 3.被告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法律风险; 4.合
第一,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 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 第二,子女抚育
首先,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其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再次,国外财产调查受限。
涉外离婚的风险有: 1、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 3、国外财产调查受限。
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的风险有: 1、案件审理时间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案件情况复杂,审理时间长,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疲于应诉; 2、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难以执行; 3、调查困难,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的技巧有: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若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即应当适用我国法律。《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原则:涉外离婚诉讼,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及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涉外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涉外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如果涉外离婚是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