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3
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 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 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
(一)劳动法保护 用“保密协议加竞业限制协议”的模式来实现,如果员工违约企业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权。 (二)其他行政法保护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法规,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让行政机关来查处。 (三)民法保护 可以提
法律法规既没有规定商业秘密应当区分密级,也没有规定不同密级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程度有什么区别。区分不区分商业秘密的密级完全取决于企业保密工作需要和权利人意愿。从企业保密防范的原则来讲,划分和确定商业秘密密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有利于
商业秘密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价值性。该商业秘密具有经济性、实用性等价值; 2、保密性。即商业秘密所有人已经对该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 3、秘密性。即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配方、生产工艺、图纸等,一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 (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一类商业秘密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法定侵权行为如下: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
商业秘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信息,一种是经营信息。 关于技术信息,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
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的方法如下:若当事人能就侵权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的,可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有组织申请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上述方式均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处理。
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包括什么: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 (二)保密规章制度。 (三)商业秘密文件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例如,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2、行政救济。例如,对侵权人予以警告、行政罚款等处罚; 3、刑事救济。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