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
行为人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只处罚大型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以下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刑标准: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135条之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本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标准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大型群众活动策划者、组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你咨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标准,《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全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
安全管理四全是指: 1、全员。从公司领导到每个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人员,都要管安全; 2、全面。从生产、经营、基建、科研到后勤服务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抓安全; 3、全过程。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自始至终地做安全工作; 4、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