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公安立案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撤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撤销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而依照《国家赔偿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院不起诉公安机关并不是必须撤案,这是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之中并未如此规定。 但若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人员,需要将其释放。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
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有疑义可以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但公安机关并不会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取保候审后,是否可以撤案,还要看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情况决定,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追究的就要撤案。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
若发生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一般不允许撤销案件,应当由侦查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但若存在法定情形的,侦查机关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案件撤销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而依照《国家赔偿法》,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
公安机关撤案不一定有赔偿,如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逮捕措施,没有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撤案是有赔偿的,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的,受害者有权获得赔偿,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确认之日起计算,但拘留期间不能计算在内。在要求赔偿期限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