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5
涉外仲裁裁决管辖的相关规定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有关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相关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事由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
若裁决中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从而达到撤销该裁决的目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以下相关事项: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其他。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
人民法院不执行的涉外仲裁裁决包括如下: 1、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未能发表意见的; 3、仲裁庭的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
1、先行裁决。先行裁决是指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 2、最终裁决。最终裁决即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3、缺席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有执行权,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下设在中国国际商会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委员会。这两个机构是民间性质的组织。由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民间性质,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只有裁决权,而没有执行权。
(一)关于仲裁协议准据法 仲裁协议也是一种合同,无须特别规定而准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是可行的,事实上,确有很多国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国1994年仲裁法一样,没有单独规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但鉴于中国基层法院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及该部仲裁法生效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
能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