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1、乡镇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乡(镇)长助理,下面一般均有政府办、工办、农办、财办、土管所、计生办等部门、各部门有相应负责人,办事员。同时,乡(镇)设党委是乡(镇)的领导核心。党委下设党建组织、宣传、纪检等机构,实行党对乡镇的领导
政府征地应当取得农民同意,农民不同意的可以进行协调,协调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出于公共利益合法的征地无须农民每家每户签字同意,取得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同意即可实施征地。
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其他合法利益,可以依据法律进行强制征收土体工作,但有权进行土地征收的机关为国土资源局,镇政府作为我国最低一级国家机关,如有国土资源局的授权就有权行使征收土地的权力,,若无授权,则属于违法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辖由合同履行地即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管辖,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达成合意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地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