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致癌物的额,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如同意财产上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的,则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顺序进行清偿;未登记的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当事人要实现房产抵押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 2、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
抵押实现就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价值,从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这也是抵押权最终的意义所在。若设定抵押权,但不能实现,那就说明抵押权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抵押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第九百零三条和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优先抵押权的法律依据有: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
借款的抵押担保规定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抵押期限的法律规定如下: 1、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担保期限的,按照约定的处理; 2、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是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将房屋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