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规定如下: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度内优先赔偿担保财产; 2、最高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抵押担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
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
动产抵押的实现:在该抵押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就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有: 1、协议实现。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诉讼实现。如出质人拒绝或协商不能,则质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现质权。 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物权编对抵押权与抵押合同的效力作出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
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如果抵押的财产被拍卖或变卖,则抵押权人依然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权是在被查封,扣押之后设立的,则其效力存在瑕疵。
对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的规定如下: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2、最高额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