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 1、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4、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但是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会影响已经产生的抵押权的。但若该抵押权在查封后才设定,其效力就存在瑕疵。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人责任的规定如下: 1、抵押担保人的一般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的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债务人住所变更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1)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2)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
抵押权人死亡的,其抵押权可以由其继承人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实现,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只有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才会消灭,因此对于抵押权人死亡的,抵押权应当和主债权实现的方式一样。
抵押物灭失后,抵押权人可以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来实现债权。我国民法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物灭失之后,抵押权人要实现债权可以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物权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中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