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1
《合同法解释(二)》失效前合同约定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民法典》生效后对合同违约金未作限制,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
法律并未对合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合同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存款比例超过20%,则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存款担保的作用,只能作为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
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能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
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担保的作用,只能作为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合同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不会产生定金的效力。并且如果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对方接受的,视为变更定金数额。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
定金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我国法律规定定金的最高数额为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对于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担保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规定合同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20%。定金如果在该范围之内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超过该范围的,超过部分的定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需要合理合法地约定定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