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2
乡镇政府没有行政执法权。乡镇府内设部门都没有行政执法权,因为不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乡镇的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门经过法律授权有一定的执法权,但不属于乡政府,派出所隶属于公安局,司法所隶属于司法局。
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给予制裁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对象,也可称当事人,是指法人、自然人及依法设定的组织,在其行为违法后,接受行政处罚时做为处罚主体相对人的代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机关管辖。若是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党群工作局; 2、经济发展局; 3、建设局; 4、农村工作局; 5、社会事业局; 6、财政局; 7、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8、综合执法局; 9、便民服务中心。
乡镇机构并非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镇政府无权征收土地。因为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买方明示所售商品房节能等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处罚; 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许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未经许可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3、对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
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有: 1、陈述和申辩权; 2、知情权; 3、要求举行听证权; 4、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5、请求赔偿权; 6、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权; 7、申诉或者检举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行政处罚
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的内容有:市政府可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