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行政诉讼中遗漏原告的处理:应当发回重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这样处理: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能撤诉,但是应当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人民法院准许。若是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的也可以申请撤诉。
遗漏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处理:应当发回重审。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一审中错过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立案后发现对方当事人错过的,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事件经审理,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明确,适用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区××镇××坡四队、五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 法定代表人: 四队队长:××、××十队队长:××、×× 五队队长:××、××十一队队长:×× 八队
如何写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注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注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由于×××诉我单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规则如下: 1、如果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规定如下: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超过两个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