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具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配偶有继承权。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
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里的配偶是只经过结婚登记的配偶,而不是仅仅是同居关系的配偶。严格意义上,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形成的事实婚姻,那么因其婚姻合法有效,其婚姻关系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其配偶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事实婚姻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 2、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事实婚姻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事实婚姻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事实婚姻的夫妻一般没有继承权,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相互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有继承权。
一、同居各方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一般不分割, 二、对于共同财产,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的,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解除夫妻关系时,形成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以协商方式分割财产。同居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于保护继承权的有关问题: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继承权恢复请求权怎么行使等。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继承;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登记结婚,但是实际上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且已经得到了街坊邻居的认可。 由于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如果想要缔结婚姻的,必须拿着身份证件,前往有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严格意
事实婚姻中的养子有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