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投保人及合法驾驶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交强险不予赔偿。 2、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需要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赔付后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肇事者主张追偿权的情形有: (一
交强险免责四种情况: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
企业社会责任原则:不袒护侵犯人权的行为、劳动;有效保证组建工会的自由与团体交涉的权利;消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切实有效地废除童工;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企业应对环保问题未雨绸缪;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普及;其他
交强险的免责条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其具体内容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高度危险物品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可以同时适用过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能证明对方有错误的,对方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二、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
交强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是人身损伤的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的费用。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是自愿原则适用的特例,考虑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关系的整体利益。它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的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为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二)因果关系原则; (三)路权原则; (四)安全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