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1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
基层法院管辖由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较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执行的案件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都有: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的一般由高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的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刑事案件中专门管辖指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在内的,依据职权范围对专门的刑事案件予以审判的法院。专门管辖是法定管辖的一种,是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一种分工,即确定某类案件归某种专门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