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当事人设立了抵押担保,但是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法律规定: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反担保的类型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等。
作为担保人肯定要承担债务偿还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行为,属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担保合同中有关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条文也是无效的。虽然合同体现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不能,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不能抵押担保。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当然有风险了,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连带责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清偿债务。房地产抵押担保人是没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情况来选择,也
房产抵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即抵押人以其依法取得房地产证、有完全处分权的房产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保证担保是人的担保,没有抵押物。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682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
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是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注销他项权证之日止。当事人房产进行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
房产抵押贷款不要担保人,但是也可以提供担保人,因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可以同时适用。借款人用房屋进行抵押借款的,房屋是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所以一般是不要保证人为债务作保证的。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抵押贷款可以要担保人,也可以不要担保人,具体的还要看抵押的物品价值。如果抵押的价值高于贷款的,这个时候就不需要担保人,如果抵押物价值比贷款价值低这个时候就需要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