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9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由于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都是一样的。保证期间应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有区别如下: 1、规范的目的不同。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权利人通过限制民事权利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是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行使权利疏忽而增加保证人的风险; 2、规范性质的差异,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慨念。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况;而诉讼时效发生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担保时效: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
1、适用对象不同。 2、构成要件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期间起算点不同。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说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
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主债务期满后,保证人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 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起六个月。 另外,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止日
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除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除斥期间不用当事人主张; 3、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可变
1.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2.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