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什么是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案例中

更新时间:2023.02.01

专题首页 法律短视频 律师说法 专业问答
行动指南
(一)罪与非罪 1.本罪与一般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即致人死亡的,或者致多人重伤的;或者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虽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l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该活动的参加者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后果并不严重,属于一般的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不构成本罪,属于行政违法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2.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之间的界限。 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控制的因素,引发的公众活动场所的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本罪与公众活动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客观上没有履行法定的注意义务,未消除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隐患或者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但是行为人对此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无法控制,主观上缺乏过失心理。 (二)此罪与彼罪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生的领域不同。本罪发生在对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领域。2,侵犯的具体法益不同。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生产、作业安全。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可以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安全设施、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普通从业人员和在生产、作业中直接从事领导、指挥的人员。4,客观方面的行为形式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负有排除公众活动场所安全隐患的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参加者的人身、财产法益存在着危险性,因而其行为形式是不作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表现为违章生产、作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 2.本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对该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公民、单位负责人或者单位中负有防火责任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上述是二罪之间的区别,但是我们更应当注意规定两罪之间的联系,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内容包括了公众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消防机构提出改正措施仍然拒绝改正,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涵盖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两者之间是整体法与部分法的关系,构成了法条竞合中的包容竞合,所以当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根据包容竞合的处理原则一—整体法优于部分法,适用本法条,以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论处。 3.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公众活动场所的公共安全,即公园、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中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律师普法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行为人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只处罚大型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要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020.07.21 227
  • 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样定罪量刑
    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怎样定罪量刑

    现行《刑法》中没有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有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处罚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03.13 141
  • 谁知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谁知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怎么判刑

    第一,如果大型群众性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那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如果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特别恶劣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01.24 203
专业问答
  • 什么是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2022-11-02 15,340
  • 什么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案件

    根据你咨询的构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条件,《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全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2022-07-22 15,340
  • 重大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2023-01-12 15,340
  • 重大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

    2022-11-11 15,340
法律短视频
  •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什么 01:13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什么

    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是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要求必须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

    21,555 2022.01.26
  • 安全管理四全是指什么 01:14
    安全管理四全是指什么

    安全管理四全是指: 1、全员。从公司领导到每个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人员,都要管安全; 2、全面。从生产、经营、基建、科研到后勤服务的各单位、各部门都要抓安全; 3、全过程。每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自始至终地做安全工作; 4、全

    14,615 2022.05.11
  • 重大刑事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00:52
    重大刑事案件多久必须结案

    刑事案件结案时间法律没有规定,对逮捕后的时间有明确规定。法律对限制人身拘押时间做了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1,902 2022.04.17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什么是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案例中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