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1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标准:行为人有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另外国金融秩序和上司公司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未公开的信
以下要件可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有利用未公开信息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等情形的应当立案。
我国刑法规定,认定标准是:第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二、在期货交易中占用的保证金数额累计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第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第四、行为人多次通过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客体是正常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利用未公开有关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素是,主体是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侵害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非法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4、主观方面为故意。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
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标准: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余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既遂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