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 1、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3、如
即使在抵押期间和担保期间之外,抵押权仍不能消灭,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权只因债权、抵押物的消失而消灭,与合同约定的时间无关。不能因为超过时间就强行消灭抵押权。
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清偿欠款之后的余额抵押人可以主张返还。另外,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 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应保障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额时,剩下的债权份额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受偿,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性质。因为抵押权的实质是,债务人以自己的物或者第三人的物,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担保的份额只包括改物的价值。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
抵押权人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方法如下: 1、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3、果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
有抵押物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区别为:性质不同,抵押权人是权利人,抵押人是担保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如下:(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财产抵押后,其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余额的,可以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或者等于其担保的债权数额,否则不能设定抵押权。根据规定,甲方未按期归还抵押物的,乙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保全抵押物,法院将在事后安
担保物权不是抵押权。因为抵押权只是担保物权的其中一种,除了抵押权,担保物权还包括质权。如果抵押不动产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会设立的,抵押动产的,一般自动产交付后,抵押权成立。 担保物权和抵押权的区别有哪些 1、范围不同。抵押权是担保
抵押权未设立担保不生效,但抵押合同有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依法申报债权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一般是具有表决权的。但是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