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债务人恶意的行为损害了债权的利益,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若债务人没有恶意而为之且对方当事人也不知情的情况下,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非讼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制度。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另外,在进行确定撤销权案件的诉讼的主体的时候,一般是根据诉讼的性质进行判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房屋抵押权的优先权受偿权的法律规定: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建筑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的一种权利。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1、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救济制度;后者本质上仍属于通常的诉讼程序。 2、目的功能不同。前者旨在阻止、排除对特定标的的执行,后者旨在通过一个新诉改变或撤销前诉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维护第三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3:主体范围不同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券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提出的条件: 1.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非讼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