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7
第一,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 (1)不非法占有的义务; (2)不非法加害的义务; (3)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 (4)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二,共同管理的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
小区内下列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竞业禁止常见问题: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以外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期限超过二年;用人单位未存在应当保密的事项;其他。
物业没有权利停水停电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
知识产权侵权的范围主要有: 1、工业技术成果; 2、商业标志; 3、文学; 4、艺术和科学领域; 5、其他工商业信息等。 具体而言:是指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商标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保护的商业秘密。
小区物业没有权利停业主的水电。我国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有原债权人,债权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的,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且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
一、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共有权 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
属于业主权利的有: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使用物业共有部分并分享公共收益的权利;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权利;自行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物业的权利;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等。
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业主有权监督物业费的使用情况。现在物业公司均不是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公司,业主不交物业费是错误的,有权找物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责令公开审计帐目,也可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双方签定合同。
小区租户享有业主的部分权利。租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暂时的获得房屋的使用权,依法享有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