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4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休养期间指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病退属于因病退休的,退休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放;属于因病退职的,病退工资根据工资年限计算,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70%发放;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60%发放。
退休后聘用人员,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消失,已经无法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因此退休应聘人员发生事故也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退休工资=基础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 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 195、55岁为 170、60岁为 139,
公务员工作工作年限满30年的退休比例为85%(含级别工资、职务工资、艰苦地区津贴),不含地方性津补贴。如果是独生子女的话再加上5%,共计发90%。 工作年限满35年以后的退休金都是按照退休前工资(职务加级别,工资不等于月薪,不包括统一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
省劳模实行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待遇。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 二三、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四)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
职工退休时的退休工资由两部分组成:退休工资础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基础退休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
职工退休时的退休工资由两部分组成:退休工资础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个人账户退休工资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基础退休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工资指数)〕÷2×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工龄)×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退休工资计算: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