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8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
质押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确定情况如下: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先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先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3、按照
质押权人不可以抵押质押物,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如果未经出质人的同意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保管义务。
1、最高额抵押权所的债权数量是不确定的,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只有一个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代表的是在未来一个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会的债权;而一般抵押权担保则针对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 3、最高额抵押权指的是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由此其担保的债权
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根据我国法律,同一财产的抵押权和质权依法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递送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二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因此,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出质后抵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已经优
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
(1)先登记设立质权的,质权当然优先于抵押权 (2)先登记设立抵押权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因为即使先基于抵押合同设立的抵押权,若未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后设立的质权的质权人,此时质权人也是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清偿。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区别如下: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质押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不动产可以抵押但是不得质押等,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或者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优先于质权。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抵押权和质权,如果抵押权成立在先,并进行抵押登记的,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否则质权优先。 另外,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