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7
离婚诉讼不能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在协议管辖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管辖法院在被告住所地。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离婚不可以协议法院管辖,首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不包括离婚纠纷。其次,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不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起诉离婚的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则要到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被告不在中
离婚官司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定的一些特殊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官司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另一种是诉讼,协议离婚是最为便捷的离婚方式,双方只需签订离婚协议就可以登记离婚,那么可以约定管辖吗,这里我就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首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合
离婚不可以协议法院管辖,因为离婚属于人身关系有关的案件,法律对此的管辖做了限制性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不可以协议法院管辖,离婚涉及到人身权利,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