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新刑法对非法组织卖血罪的量刑标准是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组织卖血罪既遂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致人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
以下要件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被告人李某武,曾用名李某银,男,生于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汉族,农民,住本县城郊乡肖营村。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刑二年,一九九三年二月七日刑满释放。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因涉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
行为人非法组织卖血构成犯罪的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
非法组织卖血最低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界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对非法组织卖血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非法采集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以及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