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责任判定不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有包含的特点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以及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
环境污染侵权特点包括: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环境污染侵权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环境污染侵权特点有: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侵权要经过某一“环境”介质作用于群体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及公私财物。因此,环境侵权的侵害对象,更为广泛而复杂。 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 1、侵权主体大多是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具有不平等性; 2、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行为大多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 3、损害结果是日积月累产生的。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 3、
污染环境侵权的责任根据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划分。只有一个侵权人的,则无需进行划分,由其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