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4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常见的政府采购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全社会有资质的企业公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
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具体方法有采购合同清偿;合同解除;合同的抵消;采购合同的提存;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普遍运用的采购合同的签订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 1、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2、采购合同的清偿; 3、采购合同的解除; 4、采购合同的抵销; 5、采购合同的提存等。 签订采购合同的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而有所不同,这里主要谈采购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终止采购合同权利义务的方法是:解除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的义务;债权人将债务免除;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以及债务互相抵销或者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方法。
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国财经报》
不应该。 1、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 2、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
终止购销合同需要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情形出现。例如: 1、购销合同的义务已经履行;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相互抵销; 3、以及债务人依法将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提存等。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终止采购合同的必要条件是:合同具备法定终止情形,包括: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期限届至;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物资采购合同终止的条件具体如下: 1、属于依法成立的物资采购合同; 2、具有已经履行、合同解除、权利义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权利义务同归于一人等情形; 3、物资采购合同终止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是: 1、采购范围不同: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而分散采购的范围则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2、实施主体不同: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分散采购的主体可以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
不适用。国企采购,按采购内容可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采购用途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消费性)项目;按强制性招标规定可分为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及其他货物、服务项目)。“国企”这一采购主体不属于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人进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还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