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
保证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为他人借款担保,债务人不还款的,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
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无权受偿。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
主合同变更后,原担保人仍需担责,但是是在减轻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是加重债务的,原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变更的是履行期限,但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原担保人仍需担责,但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担保人不是次债务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
只要是符合法定情况的,借款人可以起诉担保人。一般来说,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是不会起诉担保人的,但有例外的,比如借款人和担保人是有民事纠纷的,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就可以起诉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是没有民事纠纷
不可以的。并且需要以下证据:贷款协议或借据;贷款关系中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的证据;双方付款和收款的证据;债务人贷款用途证明;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的,或者经催告债务人支付约定的无息利息后仍不支付利息的,应当有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担保人的责任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
借款合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由担保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担保期限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