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如果夫妻在婚内或婚前无特殊约定的,原则上平分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就平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将财产分割问题交由法院判决。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事实婚姻不同于同居,是不能自行解除的。在确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如果要解除事实婚姻,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没有登记结婚的,属于同居关系,不能离婚,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
事实婚姻可以告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当事人需要注意起诉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符合起诉条件即可以起诉。但是只单纯要求解除事实婚姻,法院不会受理。
视情况而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观点。婚姻关系必须以婚姻登记和结婚证为基础。如果没有结婚登记和结婚证,那是同居关系,不是夫妻关系。因为没有夫妻关系,同居期间不存在“出轨”问题。因此如果以婚姻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就不会成立,也没
事实婚姻可以起诉离婚,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若是调解不成并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离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才属于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可以判不离的。如果法院这样判的话,说明夫妻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因为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都是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的话,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可能是判决离婚,只能是解除双方的非法同居关系。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同居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离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此之后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也
法律上现已不认可事实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的所谓“事实婚姻”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所以1994年后的事实婚姻不可以离婚。但如果是1994年之前的事实婚姻则应该补领相应的证件才可以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认
事实婚姻可以判决离婚。属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法律婚姻的要求对事实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进行判决,对于还有复合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
没有结婚证有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到民政局查找结婚登记档案,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然后当事人再带着结婚所需证件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证,补办结婚证后,双方便可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