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抗辩权属于一种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需要权利人以书面的方式或者以行为来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 抗辩权的特征是: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三)抗辩权
抗辩权可以自动放弃,权利人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即可。抗辩权的特征包括: 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2、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3、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不是。 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
在我国先诉抗辩权主要是指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其他规定。
先诉抗辩权法律是的规定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放弃抗辩权。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2、混合担保中
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保障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先诉抗辩权: 1、只有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随时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主债权人要求保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不行使抗辩权了。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放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基于自愿原则,放弃对先履行义务人的抗辩,而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