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22
监视居住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案件相关的事情,传讯到指定的场所以后,公安机关不管是询问什么事情自己都要如实的回答。
监视居住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案件相关的事情;传讯到指定的场所以后,公安机关不管是询问什么事情自己都要如实的回答。
监视居住传讯目的是便于办案机关了解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事情。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要确保随传随到,传讯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2个小时,特别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连续传唤的时间最多不应该超过24个小时。
监视居住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案件相关的事情,传讯到指定的场所以后,公安机关不管是询问什么事情自己都要如实的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这些特殊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刑诉法》将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逮捕条件。有关部门在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首先应当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本法
监视居住传讯的目的是办案机关为了了解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事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在传讯时及时到案是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和监视居住的折抵刑期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