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
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一)直接分割
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问题,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知,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1)双方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双方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照片;
(5)国有土地
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出让合同书(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合同);
(6)双方主管单位证明书;
(7)实地勘测图;
(8)土地估价报告;
(9)城市规划许可证和位置图;
(10)联建联营同意转让证明;
(11)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
(12)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并附分割平面图;
(13)其他材料。
(二)间接分割——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销售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说当买受人取得房产,其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对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2、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3)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4)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分割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有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分割。各地方也出台各种政府规章或指导意见,予以规范、限制。
根据《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
(三)项之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物流配套设施,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的各类房产,不得对外销售。杜绝物流仓储用地的分割散售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1〕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转让土地和厂房。不允许分割转让。另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21〕6号)第四条第
(六)项之规定,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允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依法整体转让,除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外,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割,一类是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后的分割。但是两者直接区别很大,限制条件也不同,产生的税费也不同,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可行性方案,以便降低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