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 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如果不动产涉及到
婚前购房: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
婚前购房: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
指定管辖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
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情形如下: 1、一般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有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如下: 1、婚后共同出资买房取得产权的房产分割问题;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分割问题; 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取得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分割问题。
如下离婚债务需要个人清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
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 1、管辖,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受理,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 1、小产权房的分割,法院对于小产权房所有权一般不会予以分割,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2、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时间不足5年的,法院会等到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即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的。
涉外离婚的管辖情况: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中国华侨在境外结婚,境内提出离婚的,采取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主,我国法律为补充的原则; 3、其他管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