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专属管辖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除合同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争议标的确认,除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 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情形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
特许经营的合同管辖法院是: 1、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按其约定; 2、当事人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
买卖合同管辖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民事诉讼法》
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一般是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由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按其约定;如果涉及到不动产抵押的,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管辖约定是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此时此条款是继续有效的。如果管辖约定是属于合同中与其他条款有关联的争议解决方法,此时此条款是无效的。依据的条款是“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撤销权的管辖法院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