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合伙企业可以质押股权。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经合伙人一致同意; 2、质押股权属于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 3、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4、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股权不得转让; 5、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
合伙企业份额是可以质押的。具体而言,合伙企业的份额也属于具有抵押性质的权属,但是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具体规定是财产质押需要以交付作为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权利质押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因此如果质押合伙企业的份额的话,那么需要
合伙企业可以转让股份。合伙人股份转让分两种情况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股东资格为: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合伙企业有效成立、确定的权利行使人、在表明股东身份的文件上记载或者签章以及具有出资公司的意向或行为等。合伙企业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同时由于股权转让
合伙企业有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就公司事项通过的议案。根据议决事项的不同,可将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就公司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如任免董事、监察人、审计员或清算人,确定其报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红利,承认董事会
股东虚假出资情节严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谓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其本质特征之一是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未实际出资也未能证明验资后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公司未实际使用出资款项进行经营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
合伙企业没有股东,只有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视情况而定,公司发放工资即劳动报酬的对象是公司的员工,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如果股东在公司上班是可以发工资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果当事人既是这个公司股东同时又为这个公司劳动,公司应该给当事人发工资。如果股东不在公司
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拿工资是不合法的,因为股东在公司任职的,就属于是公司的员工,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公司就应当按照公司的章程对员工发放工资以及其他的福利待遇,但是同时,作为公司的股东的员工是有权参与公司的分红的,因为对公司有投资。 股东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不可以。独资公司不能增加股东,如果增加股东只能申请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公司股东不可以以劳务出资。股东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