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仲裁。仲裁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纠纷和行政争议除外。
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有: 1、施工合同效力; 2、合同无效是否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 4、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人逾期不结算是否认可送审价格的问题; 5、工程结算采用哪些标准问题; 6、诉讼中成本司法鉴定的范围
建设合同解除后,工程已经完成施工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价款及其支付;违约责任及其他协作条件等。
建设工程合同可约定施工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也约定签约地法院管辖,如在合同中没约定管辖权以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的; 4、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
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方式有:一般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若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方居中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建筑施工合同可以在一方与另一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解除,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解约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依法解除建筑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仲裁,具体如下: 1、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好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且已经达成有效补充协议的,那么仲裁委员会就需要受理仲裁条件; 2、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甲乙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工程项目与地址,安全保证金的收取费用及方式;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索赔
工程建设合同可以约定仲裁。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
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的订写内容主要有:1、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基本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单位等;2、工程项目的名称、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招标内容和工程地点;3、工程验收标准、代理业务范围;4、合同双方的义务、权利,以及双
二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 2、上诉的请求; 3、上诉事实与理由; 4、适用法律错误; 5、鉴定意见程序违法; 6、鉴定报告严重违法; 7、上诉人的签名以及签订该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