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1、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夫妻
在一般情形下,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形,应适用特别规定,根据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在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离婚的没有离婚证。
军婚起诉离婚的起诉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应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居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基层法院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的机关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军人诉讼离婚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离婚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
起诉离婚的,应当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如下证件:离婚起诉状、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有孩子的,还应当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和户口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材
起诉离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存在被告居住在国外或者被监禁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起诉离婚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的数量递交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