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存在不可抗力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租赁物的权属有争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的等。
承租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的; 2、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等情形。
租赁合同终止不违约的情形是: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出租人按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3、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 4、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
租赁合同不可以随时解除,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法定解除权解除。但如果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该合同。
地下车位的租赁合同是能解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租赁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以下情形可以合法的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解除合同能够达成协商一致的; 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已经成就的; 3、房屋租赁合同出现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导致根本违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