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担保物权还包括质权、留置权。《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
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对于设立了抵押的债权,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但债权人不必然是抵押权人,只有在存在抵押的债权中抵押权人才是债权人。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能随债权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抵押权随债权转让的,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而且抵押权转让后要告知抵押人。
抵押权和债权应当是抵押权优先,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可以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财产变卖,拍卖,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凡是。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优先。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性。 我国民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因此,在抵押权与普通
卖房方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进行转让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如银行)并告知买方房屋已抵押的情况;如卖房方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告知了买方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则抵押权人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买方则不能以此主张买卖合同
动产抵押权的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人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时享有抵押权,当抵押人期限届满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可就动产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但是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可以看出,抵押物查封是不会影响已经产生的抵押权的。但若该抵押权在查封后才设定,其效力就存在瑕疵。
抵押权未设立并不当然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抵押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抵押合同与抵押权是有区别的。物权变动的发生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符合公示原则的要求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法律效力为:对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人的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
合同生效。动产抵押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2、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