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重新就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应征服兵役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移居境外的;其他。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如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再就业,或者参加了服兵役。当事人移居国外,当事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提供的相应工作或者培训的。被判处死刑、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届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
1、重新就业;2、征服兵役;3、移民;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处监禁或劳动教育;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机构或公益职业介绍机构;7、进入全日制学校;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是指的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失去工作,在一定期间内,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要领取失业保险,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已经参加失业保险
离职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当持用人单位为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后,发现失业人员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和失业补助金不可以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因缴费不满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