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规定是在合同还没有签订之前,双方必须要履行的一种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基于诚实守信所必须要承担的,还有一种随附义务指的,就是没有法律规定,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必须要履行当中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在于先合同义务存在的范围在签订合同以前。附随义务的范围在签订合同的前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者的区别在于:产生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是指在缔约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需要由缔约双方承担的法律义务;附随义务则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合同生效后,义务人所需要履行的附加的义务。二者在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异,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
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附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附随义务的一部分,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
这样区别先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 1、与合同的主要义务相比,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合同标的、价款等主要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附
先合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协助义务等。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有: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下列区别: 1.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因以确保主给付义务为目的,故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而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2.可诉性不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独立诉请履行为一判断标准,能够独立诉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两者的区别主
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1、主要支付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类型。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属义务不断形成。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要支付义务构成双重合同的对待支付。一方必须在另一方对待支付之前拒绝
一、义务的功能不同。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还具有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 二、第二,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
从合同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
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目的及不确定程度和违反的法律后果都不同。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