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串通投标罪最高法院并未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但是最高检与公安部有该罪立案追诉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最高检刑诉法解释目录是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审理期限;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等。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目前,没有关于串通投标罪司法解释的出台。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串通投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于串通投标罪作出了相关规定。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者与投标者、或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国家和集体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
最高检刑诉法解释目录是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审理期限;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等。
关于寻衅滋事案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的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