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5
征地补偿款纠纷的证据主要为以下几项: 1、征地补偿协议; 2、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比如土地使用权证;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证明材料; 4、安置补助费分配材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征地补偿款纠纷的证据主要包含: 1.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相关资料。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相关资料。 3.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相关资料。主要针对失地农民和村集体产生的土地纠纷证据的问题,一旦产生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应及时准确的收集以
征地补偿协议复议的相关规定有: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征地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征收职责而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是被征收人的,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权决定征收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省级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拆迁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
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地补偿款纠纷的证据主要有原告的身份证明、原告与征用方签订的补偿合同或者协议、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工商登记信息情况、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相关资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归属相关资料、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相关资料。
不服征地补偿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于政府征用村民集体土地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
行政复议是我国司法体制中化解纠纷的一种制度。其主体是由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构成的。被申请人主要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可以是原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上一级行政机关,选择权在原告一方。
征地补偿的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征地补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 1.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征地纠纷行政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征地纠纷中的民事诉讼,进行起诉处理; 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对
征地补偿纠纷属于三级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