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继父母子女的扶养关系不能解除。需要一方起诉解除这种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解或者判决。具体情况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长期的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受其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抚养关系的,可以解除。当孩子的生父母和继父母解除婚姻关系时,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依法解除。继子女对继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继父母也可以不用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以申请解除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即解除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不能自然解除,需要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而具体情况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没有形成长期的抚养教育关系。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否可以解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通常称为亲子关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实为依据的,不能人为消除。虚构的血缘亲子关系,即以收养或者再婚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继子女抚养关系能解除。 1、因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 2、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协议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既然是一种拟制血亲,可以因协议而解除。
子女与继父/母之间一般是有抚养关系的。但双方之间不存在抚养事实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且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前述的规定。
自然血亲不可以,拟制血亲可以。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后者称为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死亡而终止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