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离婚不可以协议法院管辖,因为离婚属于人身关系有关的案件,法律对此的管辖做了限制性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不可以协议法院管辖,离婚涉及到人身权利,所以不适用协议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打算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不能到双方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处的异地如果指的是一方户籍所在地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指的是两方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地方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离婚不一定能由婚姻登记地法院管辖。结婚登记地所在的法院如果是被告住所地法院,那么婚姻登记地法院就有权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离婚案件;如果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所在的法院,除非是被告下落不明,否则对于离婚诉讼案件,其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法院
离婚可以去登记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离婚的意义在于,夫妻双方在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行为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 法律规定,离婚手续应当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而婚姻登记地只能
不一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
离婚能去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如果结婚登记地所在的法院就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那么当事人可以依法起诉离婚。如果结婚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是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那么当被告失踪时,原告便可在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结婚登记地是被告住所地的,则诉讼离婚可以到结婚登记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存在下列情况,而结婚登记地是原告住所地的,则也可以到结婚登记地法院起诉: (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二)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被采取强制性
离婚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解决离婚诉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因此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失踪的,则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地域管辖上,原则上依照原告就被告,也即应当在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有某些特殊情形,也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例如: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则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离婚。此外,对于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在国内
法律规定了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可以按照下述办法确定: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由军事法院管辖;一方是军人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