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盗窃证据不足表明没有人证,没有物证,没有摄像资料。刑事案件证据不足的,如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
盗窃案件在侦查阶段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案件到检察院起诉阶段,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
证据不足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全面的查实证据。证据不足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如果是民事案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证明案件的证据规定,盗窃罪需要的证据有: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应该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字按手印。 2、书证、物证;在嫌疑人身上或者住所搜集到与盗窃有关的赃物、作案工具等。 3、证人证言,嫌疑人在
缓刑适用认罪态度较好的犯罪分子,犯盗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实施盗窃行为五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的; 2、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下,盗窃数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